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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某中学足球比赛学生受伤案:法院判决学校与学生均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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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

    一天下午,上海一所中学体育课组织了一场班间足球赛。小月和小浩在争夺足球时发生了碰撞。小悦摔倒,造成右肘关节多处骨折、右肘关节脱臼。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受伤的小悦认为,比赛时小浩铲倒了他,导致自己受伤,而且学校在举办竞技比赛前准备不足,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于是,小悦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小浩及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种损失。

    庭审中,被告上海某中学辩称,足球比赛场地平坦,小月摔倒是因争抢足球造成的。这是足球比赛本身不可避免的风险。作为一名中学生,小月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知道选择参加比赛就意味着接受风险的发生。而且,学校在赛前通报了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事发后解救了小月,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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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小浩及其监护人辩称,事故纯属意外。足球比赛时,肖浩遵守规则,与肖月进行了正常的对抗。他对小月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他自愿赔偿小月2000元。

    人民法院判决书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海市中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小浩及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点争议,上海一所中学将学生踢足球比赛作为正常体育教学的一部分。比赛前,学生会被告知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足球比赛场地的草坪虽然有一定程度的磨损,但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现象。以及其他不适合体育活动的情况。随后,学校卫生室对小悦的伤势进行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了其家长,没有加重小悦的伤势。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小月作为一名中学生,对足球比赛涉及的运动风险应该有相应水平的认识。作为足球比赛的参与者,肖浩主观上没有伤害肖月的意图,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行为。对于小月的受伤,他并没有过错,所以小浩和他的监护人不应该对这件事负责。该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自愿向小月赔偿2000元,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小月的诉讼。宣判后,小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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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钦英

    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法庭

    高级四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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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是一门旨在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必修课。在体育课中进行足球比赛等对抗性较强的竞技运动时,身体接触和碰撞在所难免,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中学生应该对此风险有相应的认识。人民法院在处理体育课学生意外伤害纠纷时,既要考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又要考虑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学校不宜过于严厉。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场所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需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在组织体育比赛中是否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呢?首先,在课程安排上,学校应设置符合学生年龄和身体要求的课程。为中学生组织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不属于需要通知监护人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活动;其次,在场地设施方面,学校要划定安全活动范围,确保提供的运动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第三,在安全教育方面,学校应在运动前告知学生相关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教师在运动中应进行监督管理。最后,在救助职责方面,当学生受伤时,学校应尽快将孩子送往学校医务室、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避免因救治不及时或不正确而造成二次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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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以适用“自愿风险”条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竞技体育活动。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文化体育活动“风险自负”的原则。中学生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年龄和心理水平不允许他们参加足球等竞技体育活动。参赛者应对危险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自愿选择参赛即视为自愿承担竞赛带来的风险。这是一种愿意承担风险的行为,他们应该自己承担受损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受伤者接受风险并不意味着其他参与者免除责任。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应根据体育比赛规则来判断。参赛者遵守比赛规则,没有针对性恶意犯规的,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学生会怕手怕脚,长此以往,会挫伤学生参加体育比赛的积极性。

    三、学校安全防护义务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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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是公共场所,定期组织体育比赛、运动会、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是帮助学生全面发展的措施。学校对学生在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伤害时如何界定责任,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范相应的校园意外风险,家长可以为孩子购买相关意外伤害保险,学校也可以购买保险或设立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准备金来分担学校风险,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谐的家校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其他参与者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办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丨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孙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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